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05

  为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教学经费使用原则 

  (一)按人才培养方案使用原则 

  本管理办法中的实践教学指的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实习、教育实(见)习、专业见习、社会调查等校外实践教学环节,不包含在实验室里进行的实验活动。 

  毕业实习是指学生在学完全部课程之后、毕业之前开展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校外生产、社会实践活动。 

  教育实(见)习是指师范类专业学生开展的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专业见习是指根据专业特点开展的校外综合训练活动。 

  (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实践教学经费实行先预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的管理模式;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三)经费开支遵纪守法原则 

  经费使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规定;经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经费报销手续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二、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一)实(见)习学生的食宿、交通等补助。 

  (二)集中实(见)习在学校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带队指导教师的差旅费;集中实(见)习在学校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时,带队指导教师的交通费。 

  (三)实践教学活动接收单位、基地的管理费、指导费;聘请实(见)习单位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授课酬金。 

  (四)实(见)习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办公费,工具、参观费、资料费、材料、其他消耗品(包括特殊行业的工作服)等购置或租用费用。 

  三、实践教学经费标准 

  (一)教育实习、毕业实习学生经费预算标准:按照毕业班(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学生人数计算。教育实习、集中实习800/生;分散实习540/生。 

  (二)专业见习、教育见习、社会调查学生经费预算标准:在读期间生均见习经费不超过300元。 

  (三)见习和实习的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实践教学经费开支标准 

  (一)实习生的补贴 

  对实习的学生给予交通补贴、住宿补贴,不再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和住宿费。实习学生的补贴不超过440/生,见习学生的补贴不超过240/生,校内实习,不给予补贴。集中实(见)习有学院包车费和住宿费有发票的,凭发票在以上范围内进行报销,不再予以补贴。 

  学生补助采取造表方式发放。 

  (二)进行集中实(见)习的带队指导教师应与学生同车同住。 

  (三)校内带队教师指导费按一定课时计算工作量,纳入各二级学院年终绩效,由二级学院年终核实发放,不单独发放补助或者生活补贴,其中集中实习带队教师每人每天最多2节课时计算工作量,分散实习每指导一名学生最多按5节课时计算课时量,见习活动教师工作量参照集中实习计算,驻点指导实习工作量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指导费,一般是指接受师范类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实习的学校指导实习生的教师补贴。按照不超过140/生的标准支付;师范类实习已支付指导费的,不再付给单位管理费。 

  管理费,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单位的管理费。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可以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校外分散实习方式或校内集中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根据实际需要按不超过60/生的标准支付,已支付给单位管理费的不再支付指导费。 

  (五)聘请接收实(见)习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学生集中授课的内容和课时数由本学院在实(见)习前作出明确的计划和经费预算;授课酬金支出最多不得超过本专业同期实(见)习总经费的10%。为学生授课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授课酬金标准为每学时60-200元。 

  (六)实(见)习学生的保险费,购买标准由二级学院自行根据实(见)习时间长短与保险公司商议。保险费可以在实(见)习工作开展之前购买,并提前到财务处报销。 

  五、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一)各二级学院实践经费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包括实践教学项目计划的审批、预算经费明细的分配、使用经费报销的把关等。项目负责人(带队教师或是校内指导教师,下同)按预算经费明细使用本项目实习经费,并对院长负责。 

  (二)实践教学经费实行按项目结算制,每项一结,经费报销必须由院长、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人共同签字。  

  (三)实践教学活动开展前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有关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做好计划和实践教学活动经费开支预算(预算的制订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确定的使用范围),并填写《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践教学经费审批表》(见附件)中的经费预算部分,到教务处审批。 

  (四)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再填写《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院实践教学经费审批表》中的经费开支部分,会同其他相关材料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五)实践教学接收单位、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费凭正式票据转账到单位银行账户,接收单位、实践教学基地教师的指导费、授课费一律制表扣税后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 

  (六)其他费用凭发票报销。 

  六、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践教学活动实施计划表

             2.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践教学经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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